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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11月09日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是指以非公务为目的、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留学、进修、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私人事务。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提交《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其他申请材料(见附件),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事由、时间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由主要负责人在《备案表》中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意见。

(二)处级干部《备案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组织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申请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到组织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到相关部门开具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外文的证明材料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起草,最后到人事处和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备案手续。

(三)非处级在职教职工《备案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申请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通过,到相关部门开具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外文的证明材料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起草,到人事处和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备案手续。

(四)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工作处签署意见后,报离退休工作处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到相关部门开具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外文的证明材料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起草,到人事处和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提前15日提交备案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在职教职工到学校工作原则上满一年可申请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申请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申请在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报到销假。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延期申报程序参照办理程序执行。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旷工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职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按辞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工资绩效待遇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私出国(境)的在职教职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后其编制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三条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在国外期间,其行为代表个人,学校不负责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和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教职工不得在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任何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发现违规报销费用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在外居住一年以上的,每年需提供当地有效居留证明寄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统一保管。非处级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行保管。

第十八条处级干部如需因私出国(境),经相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凭《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到组织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处级干部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处级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过期后,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如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换发,处级干部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换发后的新证件须及时交组织部保管。

第二十条坚决杜绝处级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处级干部,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明确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二: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非处级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三:贵州师范学院因私出国(境)需提交相关材料.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一: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备案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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