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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柔性引进人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利用校外优秀人才资源,发挥优秀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指导、推动作用,补充高层次师资力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柔性引进人才

第一条 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为按柔性引进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柔性人才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个层次。岗位聘用由学校结合发展需要和岗位现状以及拟聘人员情况进行确定。第一层次人才岗位设置:省级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设置不超过1人,省级重点学科和研究平台在建设期内设置不超过2人,硕士学位授权建设点所属单位在建设期内设置不超过2人;第二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市厅级研究平台在建设期内设置不超过2人,校级重点学科和平台在建设期内设置不超过2人;第三层次人才岗位设置:校级重点学科和平台在建设期内设置不超过2人。各学科、平台每年设置特聘讲座教授岗位不超过1人。学校同一个财政年度内柔性引进第一层次人才不超过6人;第二层次人才不超过10人;第三层次人才不超过15人。各二级单位同一个财政年度内柔性引进人才总数不超过3人。

第四条 各层次柔性引进人才的岗位职责根据用人单位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求制定。在聘期内应当以贵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一)第一层次人才岗位职责

1.规划学科发展目标,提升所在学科或平台的整体水平,组织申报并获批一流学科或国家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基地、创新基地、创新团队)等。

2.申报并获批立项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973计划项目等至少一项)。

3.为我校培养学术骨干,并形成一支10-15人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团队;指导我校5名以上教师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带领研究团队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5项以上(Nature、Science、Cell、SCI一区、高被引、高影响因子、学科顶级及权威期刊论文,被省级及以上党政主要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成果奖等)。

(二)第二层人才岗位职责

1.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提升所在学科或平台的整体水平,组织申报并获批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基地、创新基地、创新团队)等。

2.为我校培养学术骨干,并形成一支5-10人的高水平研究团队;指导我校5名以上教师成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1项国家级项目);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3项以上(SCI一区、高被引、高影响因子、学科顶级及权威期刊论文,被省级及以上党政主要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成果奖等)。

(三)第三层次人才岗位职责

1.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参与建设省级学科及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基地、创新基地)等。

2.为我校培养学术骨干,并形成一支5-8人的较高水平研究团队;指导我校3名以上教师成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个人申报获批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1项以上。

(四)特聘讲座教授的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具体商议。

第三章 人才聘用

第五条聘期一般为3-5年,具体以完成工作任务时间来确定。

第六条 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学术造诣深,取得显著成绩。

2.学校学科建设急需,对科研工作有引领作用。

3.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对培养青年教师具有重要作用。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二)人才聘用条件

1.第一层次人才聘用条件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原则上不超过70岁。

2.第二层次人才聘用条件

(1)省管专家、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省级科研平台负责人等。

(2)原则上不超过70岁。

3.第三层次人才聘用条件

(1)二级教授。

(2)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由聘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告要阐明聘用理由,附拟聘人员简历、拟聘人员考察情况、拟聘合同(内容包括拟聘期限、引进方式、工作目标和任务、待遇和报酬等)等材料。

第八条 学校结合发展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以及拟聘人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拟聘。

第九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拟聘人员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以上材料由人事处商有关部门商议并报分管校领导审议。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聘用单位与拟聘人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用证书。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合同管理,拟定年度工作计划,与拟聘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学校和拟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拟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拟聘人员完成目标任务、出勤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统计。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对拟聘人员分年度和聘期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兑现薪酬待遇和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鉴。拟聘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当年或聘期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自我评鉴,拟定聘期工作任务和年度完成情况对照表,交用人单位。

(二)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由用人单位和科研处对拟聘人员完成年度或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聘期工作任务和年度完成情况对照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人事处备案。

(三)校内公示。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结果确认。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直接确认,并兑现相关待遇。

第六章 聘用待遇

第十六条 聘期年薪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标任务按“一人一设”原则商议(原则上第一层次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层次不超过50万元,第三层次不超过20万元,特聘讲座教授不超过10万元),并经学校审定后按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中约定的专项科研经费以及以引进人才为负责人申报并获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平台、基地、创新团队、协同创新中心、横向科研项目等科研经费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凡此前所发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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