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学校学科发展需要,规范对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在编人员。
二、报考类型
在职脱产:档案及工资关系留在学校,全脱产学习,脱产时间一般为3年,毕业后回学校工作。
在职业余:档案及工资关系留在学校,非脱产学习,按作息时间正常工作。
离职:档案转到录取学校或机构(工资关系和行政关系随之转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毕业后可自主择业。
三、报考基本条件
(一)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报考的学科专业及方向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求。
(二)在职脱产攻读学历(学位)须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文上岗工作时间计算。
(三)在职业余攻读学历(学位)不受在校工作年限的限制。
(四)离职攻读学历(学位)须在校工作满五年以上,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文上岗工作时间计算。如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人申请。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报考前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进校时间、报考专业及方向、报考类型等事项,本人签名后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二级单位审签。各二级单位需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对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要重点审核报考专业是否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送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师工作处、科研处等部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基本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四)办理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在职报考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就读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离职报考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被录取后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但学校不鼓励教职工离职攻读学历(学位)。
五、相关规定
(一)经学校同意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个人档案、工资关系、行政关系不转到录取学校或机构,工资、绩效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同意离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个人档案、工资关系、行政关系转到录取学校或机构,同时停发其工资、绩效等待遇,其它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自理。
(三)教职工申请未经同意或未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私自报考硕士、博士被录取,并擅自离岗学习的,停发其工资、绩效等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教职工在职脱产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可按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须回校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数等情况进行聘用。
(五)教职工在职脱产攻读学历(学位)取得“双证”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需按规定办理。
(六)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取得 “双证”,按毕业当年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七)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取得“双证”,如需继续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未经同意报考”处理。
(八)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取得“双证”后,须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同时将证书、读书期间档案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人事处备案;在职脱产攻读学历(学位)未按时取得“双证”,需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原则上延长期限为一年。
(九)教职工离职攻读学历(学位)取得“双证”后,如选择回学校工作,须按政策规定重新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六、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提高学历管理规定》(院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