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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01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人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编制外劳动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管理,做的编外用工规范、有序,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学校因工作需要聘用、所需经费由学校支出、不纳入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不包括实验中学、培训中心、印务中心、贵州思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和学校各类承包经营户聘用的人员以及劳务外包单位聘用的人员。

实验中学、培训中心、印务中心、贵州思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劳动用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外用工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四条各部门编外用工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设岗。人事处负责编外用工的核岗审定、合同签订、工资保险的办理,各用工部门负责编外用工的使用和考勤管理。

第二章 编外用工人员聘用

第五条 聘用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和独立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三)经学校指定的耳机甲等以上医院体检确认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员工身体体检(续聘用人员每三年体检一次,费用自理)。

(四)能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城镇人员户口簿。

2待业人员就业登记或就业服务证(非贵阳户籍),或单位内退(下岗)人员劳动保障卡和单位来说人事部门出具的现仍将继续承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或退休人员退休证,或兼职人员工作证。

3与所应聘岗位相对应的技能等级证和学历证,或从事特殊工种必备的有关证件。

4非贵阳市人员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其他单位没有建立有关关系的承诺书。

6个人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第六条 聘用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择优录用。

第七条 聘用方式:自行照片和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聘用。

第八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年龄限制: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50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不能聘用。

第九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变化自我用工人员,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理由、聘用岗位及条件等,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聘用。聘用审批程序:部门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核定岗位——人事处会同用工部门对聘用人选考核择优——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与人事处签订领导和他(劳务派遣人员除外)。

第三章 劳动会同

第十条领导合同是用工单位与领导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学校批准的编制外用工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凡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自行聘用的临时用工,学校一律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劳务纠纷等由自行聘用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生效后,如编外用工作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产生或者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立即终止,用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用工人员和人事处。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用工部门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征得原用工人员同意后奖书面申请和对原用工人员的聘期考核材料送人事处审核,如不再续聘,用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用工人员和人事处,人事处为原用工人员办理劳动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下列依法不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自行聘用人员,学校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购买劳动保险,可根据约定事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

(一)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退休人员;

(三)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人员;

(四)外单位内退或下岗后,原单位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

(五)勤工俭学的学生。

第四章 工资与保险

第十八条 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贵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应聘岗位和合同约定工作量确定。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并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条件的编外用工人员,学校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缴纳应由学校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编外用工人员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编外用工人员不享受寒暑假,但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如用工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加班的,须为编外用工人员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可安排在寒暑假。确实无法安排调休的,应事前向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认定为加班,并由学校发放加班费,加班费每年结算一次。未经事前申请并经人事处审核认定的加班,学校不予认可;由此所造成的劳动纠纷等由用人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为编外人员安排住房;经学校批准同意安排住房的,其房租、水电等费用由住宿者自理,《暂住证》自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编外用工人员患病或因公负伤,应及时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编外用工人员上岗前,各用工部门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岗位职责、技术能力、安全生产、文明教育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十四条 编外用工人员必须接受学校及用工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决服从工作安排、主动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应在每年年末对本部门的编外用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用工部门根据本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工部门要认真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的考勤管理,并于每年月3日前将考勤情况送学校人事处存档,人事处奖根据出勤情况发放工资。

第二十七条 编外用工人员一个月内如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部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报人事处备案;4天以上(含4天),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然后交人事处备案。事假事假可以充抵加班时间,超过部分按缺勤的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编外用工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

第二十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的;

(二)请假假期已满,但未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

如出现旷工现象,一年内,旷工累计2天以内(含2天),按双倍扣发日工资,旷工天数为3天以上(含3天)的,则扣发1各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编外用工人员与用工部门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编外用工。对未经学校同意,部门自行使用编外用工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由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学校将视情节追究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临时用工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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