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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2015年10月08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为使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外籍教师的工作和活动符合我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教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分管外事副校长—外国语学院院长、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合作教师、外事专办员。

二、自聘外国专家应由所聘学院向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聘请数量、国别要求、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职称要求、性别要求和其他必要信息,然后由所聘学院向外国专家发出邀请,外籍教师提供本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聘学院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交予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聘请手续。美中友好志愿者项目直接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聘请报批手续。

三、经面试和考核合格后,聘方与受聘方签订受聘合同,聘期为一年。工资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支付。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以履行续聘手续。

四、外教入境到校24小时内,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到当地派出所为外教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并报送外教基本信息给保卫处备案。外国专家到校后,对外交流合作处为外国专家申请专家证,办理居留许可。

五、外国专家所在外国语学院应指定合作教师负责安排外教的教学及与教学相关的其它事务:对外交流合作处指定外事专办员负责外教的生活及日常联络,向外国专家介绍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外国专家必须住在校内指定的公寓内,不得私自在校外居住。

六、外教到岗后,外国语学院应做好教学安排,完善外教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做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请效益。

七、外教除完成教学任务外,需参加外国语学院的教研活动,鼓励参加对外交流合作处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在聘请期间外教不得私自在外打工、兼职及参加其他商业性活动。

八、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外教的后勤服务及宿舍管理,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配备。

九、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外交流合作处要根据外国专家的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于外籍教师的生日、重要节日给予重视和人文关怀。

十、保卫处负责外教宿舍区周边的环境安全及外教公寓内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定期检查,对过期设备进行及时更换,同时报送国安和公安机关外教的基本信息。

十一、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凡有违规者,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十二、对外籍教师的考核、评价,由外国语学院和对外交流合作处综合意见进行。考核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

十三、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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