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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年度绩效考核的通知
院人事通【2012】47号
2013年09月11日  

各学院(部)、各部门、实验中学: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500号)以及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2012年单位(部门)及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坚持职责效率与质量创新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单位(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学校各处级单位(部门)和2012年在编教职工。校领导年度考核按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执行,不列为此次考核对象,实验中学参照本通知要求独立开展考核工作。

三、考核程序

(一)自我总结。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4日,分两个层面进行自我总结: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各单位(部门)结合绩效考核内容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教职工对照岗位考核内容和履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表格12月31日到人事处领取,因此表须报省人社厅审核并存入个人档案,故不能复印,涂改作废)。

(二)量化测评。2013年1月5日至6日,分两个层面进行量化测评: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对单位(部门)的量化测评由本单位(部门)根据完成工作情况自评打分;对教职工个人的量化测评,按照《2012年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附件1)的分组(以总支或支部为组),由召集人组织本组教职工根据考核内容及分值对教职工一年来完成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测评打分,同时各单位(部门)需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写出鉴定评语(处级干部送分管校领导写出鉴定评语),对教师岗位的教职工统计本学期(2012年9月至12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单位(部门)自我总结及自评打分结果、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绩效考核量化测评表》(附件3、4)、《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汇总表》(附件2)、《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按教务处开发的教学工作量核算系统进行统计)及《教师科研工作量统计表》(附件5)于2013年1月6日下午4点前送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汇总审核。

(三)汇总审核。2013年1月7日,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总结和量化测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按照教职工“优秀”等次名额从高分依次确定“优秀”等次教职工名单(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需提供2000字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经单位(部门)签字盖章后于2013年3月1日前送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审定。2013年1月8日,汇总审核情况报校党委审定。

(五)校内公示。2013年1月8日至10日,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校内进行公示。

(六)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2013年1月11日前,对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

(七)结果反馈。2013年3月1日前,《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反馈各单位(部门),并经教职工本人签名认可。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处级干部考核内容及分值

由组织部另行拟定。

(二)教师考核内容及分值

所聘岗位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40分)、科研基本工作量和质(15分)、参与学院其它工作及所做的贡献(45分。包括组织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教师培养、兼职辅导员等工作情况以及对学院所做的贡献)。

教学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分值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参与学院其它工作及所做贡献分值标准由学院自行确定。

(三)管理教辅人员考核内容及分值

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40分。全年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质和量、完成阶段工作目标任务质和量)、出勤情况(15分)、道德品质及遵纪守法情况(10分),参与单位(部门)其它工作质和量及所做的贡献(35分。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质和量、工作态度、责任心、协作能力和对单位(部门)做出的贡献等方面的内容)。

五、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从高分按分配名额确定)、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六、优秀名额

学校2012年度参加考核人员共740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占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15%的比例,我校优秀名额为111人,名额分配详见《2012年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七、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

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

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

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直接确定合格等次:

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

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

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

(四)下列人员考核需由用人(培训)单位提供当年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五)调入人员考核需由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处分的: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其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按省组通〔1998〕61号文件和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执行。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规定调增一级薪级工资;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工勤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发放50%,并参加离岗学习。

(三) 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参加离岗学习;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低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当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基础上另外给予800元/人奖励,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在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基础上另外给予1500元/人奖励。

九、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2012年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韩 卉 李存雄

副组长:万一平 汪 羿 石培新 张承鹄 令狐荣峰

王德敏 卢 鹏

成 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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