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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2012年09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贵州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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