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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师院发〔2014〕164号
2014年12月15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各学院、部门:

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贵州师范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贵州师范学院绩效分配办法(试行)》作了修订并报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4年12月12日

贵州师范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绩效考核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职责效率与质量创新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学院、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学校各处级学院、部门和在编教职工。校领导属省管干部不列为学校考核对象;实验中学按规定独立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不列为学校考核对象。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学校校长

副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学校副校长(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成 员: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教师工作处、党政办、纪监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负责学校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核拨、分配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各学院、部门成立绩效考核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绩效考核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工作。

四、考核方式

分两个层面进行考核。第一层面是学校对内设处级学院、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第二层面是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的月绩效考核及年终绩效考核。

五、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及分值是量化测评的依据。学校根据考核当年的重点工作和各学院、部门工作任务制定《学校对各学院、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作为学校对各学院、部门的考核依据。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提出的《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的指导意见》(附件1)制定本各单位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的考核依据。

六、考核程序及要求

(一)学校对各学院、部门的绩效考核

学校层面主要是对各内设处级学院、部门进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总结汇总

考核当年年底。各学院、部门总结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对照本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填写量化完成情况。书面总结和年度目标任务量化完成情况表电子版发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内网邮箱。

2.量化测评

考核当年年底。参与测评人员范围及分值权重为:校领导30%、处级(含副处)干部15%、高级职称(含副高)人员15%、服务对象教职工代表10%、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30%。测评前各学院、部门的年度工作总结和目标任务量化完成情况汇总表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印证材料将挂学校网站,供测评人员对照考核指标进行测评打分。相关部门负责各学院、部门平时参与相关工作印证材料的收集。

3.审核汇总

考核次年寒假前。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对各学院、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网络测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4.学校审定

考核次年寒假前。审核汇总情况报学校审定。

5.校内公示

绩效核拨前。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5天。

6.核拨年终奖励性绩效

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划拨各学院、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

(二)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

各学院、部门层面主要是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月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由各学院、部门绩效考核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1.月绩效考核

主要考核教职工完成月基本工作量、出勤和遵纪守法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由学校根据不同岗位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学院、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各学院、部门需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按月填写《教职工月绩效考核情况统计表》(模板附件2),于次月2日(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前将电子版发人事处内网邮箱。

2.年终绩效考核

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全年完成岗位工作数量和质量、本单位兼职、参与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其它工作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由学校根据不同岗位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学院、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教职工的年终绩效考核办法,其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分配标准在学校指导性意见的幅度内可自行确定。各学院、部门的绩效考核与分配办法需报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审定。考核结果需进行校内公示,并将电子版发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内网邮箱备案。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学校对各学院、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作为核拨各学院、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的依据。

(二)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教职工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2.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教职工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八、考核相关规定

(一)考核总分加减分规定

1.各学院、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总分加减分规定

(1)学院、部门考核当年出现教职工严重教学事故(一、二级)或重大学生事故或严重工作失误一次,年终绩效考核总分扣3分;出现教职工一般教学事故(三、四级)或一般工作失误一次,年终绩效考核总分扣1.5分。

(2)学院、部门考核当年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和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及以上处罚或给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绩效考核总分扣3分。

(3)学院、部门考核当年在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量统计上报管理等方面出现弄虚作假或不作为行为,经举报查实,每出现一次,绩效考核总分扣2分。

(4)学院、部门在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之外完成超工作量任务,根据超工作量劳动程度和完成效果对绩效考核总分加1-3分。

2.教职工年终绩效考核总分加减分指导性意见

(1)教职工考核当年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一、二级)或严重工作失误一次,绩效考核总分扣5分;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三、四级)或一般工作失误一次,绩效考核总分扣3分。

(2)教职工考核当年违反劳动纪律和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及以上处罚或给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绩效考核总分扣5分。

(3)教职工在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之外完成超工作量任务,根据超工作量劳动程度和完成效果对绩效考核总分加1-3分。

(二)教职工年终绩效考核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0分以下)。1、连续旷工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2、行政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3、党纪受“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4、其他规定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

(三)教职工需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

1.考勤制度。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外的其他教辅、管理人员均实行坐班规定,教师按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毕业实习、论文指导等)时间、各类学习、活动、会议等时间进行考勤。各学院、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情管理,监督本单位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履行请销假手续,如实按要求填写报送《教职工月绩效考核情况统计表》。学校将通过暗访、抽查、设置举报箱等方式对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2.请销假制度。教职工因私请假或经学校同意因公外出需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或及时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办理手续由教职工提前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站下载),经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权限送分管领导审签,最后送人事处审核备案。请假期限结束第二天需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办理请销假手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旷工认定。

(1)教职工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课),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时)计算。教师旷课2节按旷工1天计算。

(2)教职工凡因公或因私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和返校的,超假时间视为旷工(课),从超假之日计算。

(3)教职工无故未按时上下班,视为迟到、早退。迟到和早退累计四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乘坐校交通车的教职工,因交通车未按时到不视为迟到,交通车驾驶员上班未准时发车或下班提前发车,视为驾驶员迟到或早退。

(四)“双肩挑”干部按主要岗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九、本办法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或有未提及的其它情形,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规定未明确的由学校商上级主管和职能部门确定。

十、本办法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由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负责解释。

十一、学校非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此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送人事处,作为兑现工资和年终奖励的依据。

十二、附件

1.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指导意见

2.教职工月绩效考核情况统计表

贵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一、分配原则

坚持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奖勤罚懒、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适当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采取学校统筹、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绩效激励功能。

二、分配对象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工资构成

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构成。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包含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补贴包含增量补贴、移动通信话费补贴等国家保留的各类津补贴。

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发放外,其他工资按月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资金来源

学校自筹。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与分配

教职工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月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院、部门在学校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自行分配。

(一)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由学校根据各学院、部门教职工人数及结构、工作任务及劳动强度等综合因素计算各单位应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然后再根据学校对各学院、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实际核拨。

1.应核拨总额的计算方式

(1)教学单位应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及学费收入、教职工人数及结构、学科专业和科研平台建设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T=A×(10%+L)+B×40%+C×10%×D+E×20%+F

T:应核拨给教学单位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含外聘、互聘教师课酬)。

A:教学单位学生学费实际总收入。

L:专业课程所需各项成本系数(化生、物电专业课程实验数500以上,受台套件限制,需分组教学等教学要求,上浮8%;数计、地旅、职院专业课程实验数300左右,外语、体育专业术科需小班教学,上浮4%;其余0。艺术学院小班教学已在学费单价中体现) 。

B:按教学单位教职工人员结构和学校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数为基础计算划拨的每年工作运行经费。

C:全校学生学费收入总额。

D:教学单位每年承担的全校性公共课程所占总学分比例(总学分以165学分计)。

E:当年申报立项的国家或省级专业和科研平台建设奖励经费(不占配套建设经费指标):国家级50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厅级5万元/个,不含以个人名义申报的科研或教改项目。

F: 小范围互开课程的教学单位课时补助(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素质课及小范围内的互开课,如数计学院为化生、物电开设高等数学或物电为数计、化生开设普通物理等类型的课程),按400元/班/学分补助标准计算并划拔到课程承担单位自行分配。

(2)科研、教辅、管理部门应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根据各单位教职工人数及结构、工作任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T=∑(A×B×C)

T:应核拨给各单位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A:单位教职工各岗位等级人数。按实际聘用岗位核算。

B:岗位等级分配系数。

C:学校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数。根据学校当年上报的绩效总量计算确定。

2.实际核拨办法

各学院、部门实际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根据应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照学校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拨。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按教学、科研单位和教辅、管理部门分2类进行排名。年终绩效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3名的,按单位年终应核拨奖励性绩效的110%核拨;年终绩效考核得分80分(不含)以下70分(含)以上且排名后3名的,按单位年终应核拨奖励性绩效的90%核拨;年终绩效考核得分7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按单位年终应核拨奖励性绩效的80%核拨;年终绩效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按单位年终应核拨奖励性绩效的60%核拨;年终绩效考核得分70分(含)以上除排名前3名和后3名的,按单位年终应核拨奖励性绩效的100%核拨。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和年终进行分配,月绩效考核结果是兑现教职工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是兑现教职工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各学院、部门需结合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分配办法》制定本单位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与分配办法,并对教职工进行月绩效和年终绩效考核。

1.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当月绩效考核情况(以每月报送的《教职工月绩效考核情况统计表》为准)按照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到教职工(专职辅导员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现聘岗位高一等级标准计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院、部门在学校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与分配办法自行分配。

2.教师超基本工作量绩效由教学单位在学校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总额内根据标准课时费指导意见自行分配(标准课时费指导意见为:正高35元/标准课时,副高30元/标准课时,中级25元/标准课时,初级20元/标准课时),原则上教师超基本工作量部分应控制在基本教学任务要求的1倍以内,浮动课时费部分应控制在2倍以内。教学单位确因教学需要外聘教师的,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聘用, 外聘教师课酬由教学单位在学校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总额内自行发放(注:外聘教师指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含校内互聘)。校内互聘教师中,被聘用教师工作量回原单位核算,绩效由聘用双方协商发放。行政兼课教师工作量计入聘请单位,由聘请单位自行核算发放。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内部兼职、参与校内其它工作等人员绩效由本单位在学校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总额内自行发放。

3.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在职脱产攻读学历学位期间,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岗位月绩效工资的60%发放,延期第一年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发放,延期第二年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未按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习结束仍未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工资及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发放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退。

4.教职工由学校派出访学、进修(培训)学习、参加党建扶贫、驻村帮扶、支教、挂职锻炼以及抽到其它单位帮助工作等脱产活动,脱产期间遵纪守法、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访学、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人员的最低标准发放,参加党建扶贫、驻村帮扶、支教、挂职锻炼以及抽到其它单位帮助工作人员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标准发放。

5.教职工如有月基本工作量暂时无法确定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先按完成基本工作量计发,待确定月基本工作量后如有不足,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扣回多发部分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6.教职工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

特种病人(癌症、麻风病、精神病)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

7.教职工产假期间,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

8.教职工月累计事假5(含)至10天(含)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累计事假11天(含)以上的,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

9.坐班教职工月旷工一天,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旷工二天(含)以上的,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旷课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10.各学院、部门全年教职工累计旷工天数人均0.5天(含)以上的,扣发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总额的10%。教师旷课2节按旷工1天计算。

六、相关说明

(一)校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省委组织部的考核结果准进行分配。

(二)各学院、部门需如实统计报送教职工工作、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导致绩效考核、分配不真实,根据程度情况扣减当事人和单位的绩效外,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办法涉及的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其它工资及津贴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或有未提及的其它情形,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规定未明确的由学校商上级主管和职能部门确定。

八、本办法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由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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