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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10月21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第一条 学院(部)应配备实验指导教师队伍,从实验教师队伍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选择对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都熟悉的担任实验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实验师及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

(二)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及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做,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试做实验目录清单》(附件 1),经学院(部)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三)实验指导教师应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二条 对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原则上要求任课教师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实验教师要以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周内,实验教师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实验课,对人数较多的班级请合理分批次上课。每学期实验课教师的课时从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中出,须经教务处(教学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工作量。实验技术人员辅助实验课的时间不算课时。

第五条 为保证实验课教学效果,实验课上课学生人数一般应小班教学,原则上要求开课时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场。计算机类实验按自然班执行。

第六条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上实验课时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得随意缩减教学时间等;如有发生,将按照《贵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实验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及方法、实验重点与难点、仪器设备出现的异常及处理方法等均应进入教案。

第八条 实验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实验教师要检查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九条实验教师必须在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宣讲《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十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操作前必须向学生简要介绍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审查实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学生重做。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清理场地,整理仪器设备及用具,填写好《贵州师范学院设备使用登记本》,实验教师要认真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运行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实验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写实验报告。各学院(部)要统一和规范学生实验报告的格式与要求。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教学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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