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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2015年07月29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根据我校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专业技术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任教师、研究人员、辅导员、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归档材料范围

第四条 职业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 学历学位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博士后出站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适用于国外博士后流动人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党校学历证明;反映学历才识、专业技术方面情况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培训材料: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及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继续教育证书等材料。

第八条 教学、科研相关材料:教学任务通知书、课程表;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九条 其他材料: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及依据与证明等)。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十条 专业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专业技术档案材料的信息,定期向专业技术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专业技术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手稿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将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的材料归入档案。教师提供的各类证书(含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培训结业证书、普通话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教学科研奖励或成果证书等)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学院(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每学年,专业技术人员需主动向各学院(部门)提供有关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的材料。各学院(部门)将符合归档的材料,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并送专业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专业技术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专业技术所在的材料形成学院(部门)、专业技术档案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三)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专业技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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