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有效地提高师资力量和整体办学水平,进一步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学习,切实保障进修(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修(培训)性质
一年内(含一年)的非学历教育的外出进修(培训)。
二、进修(培训)对象
(一)获得初级职称(含初级)以上需进修(培训)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
(二)获得副高级职称(含副高级)以上需作为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培训)等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
三、申请进修(培训)的程序及原则
(一)各学院(部)应按照学校的教师进修(培训)安排,并根据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总体安排的需要,拟定出下一学年度教师外出进修(培训)计划及名单,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报送人事处。
1、为保证进修(培训)计划的落实,已按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计划;
2、原则上各学院(部)根据专业规模每学年均可派出2-3名教师外出进修(培训);
3、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者,原则上不予派出;新参加工作的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后方可安排进修(培训);新调入的教师,在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安排外出进修(培训)。
4、因外出进修(培训),各学院(部)需另聘相关人员的费用,由其自行解决。
(二)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的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持《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和进修(培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修(培训)期满,应按规定时间返校上岗,将学习证明材料(证书、成绩单等)的复印件交人事处留存备案。
(四)各学院(部)外出进修(培训)的教师需延长时间或改变、增加进修(培训)内容者,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交变更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出进修(培训)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回校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外出进修(培训);凡通过学校派出学习并获得学位(硕士、博士)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原则上应服务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外出进修(培训)。
四、凡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一定要根据申请时提出的进修(培训)目的、内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完成学习任务,并与学校签订有关进修(培训)协议。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