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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师兼任校外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67号
2015年08月06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各学院 、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兼任校外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备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兼任校外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备案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校外兼任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硕导”)程序,促进校际协同培养、对外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奠定我校高层次人才教育的基础,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基本原则

1.学校教师应全职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岗位目标任务。

2.为充分发挥人才潜力、服务社会、协同创新、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兼任校外博导、硕导。

三、责任和义务

1.认真履行学校教育和教学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正确处理校

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不得以兼职为由不接受或延误本职工作。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3.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和知名度。

4.能够协调、沟通所在单位与兼职单位开展长期的、实质性的教学、科研或实践层面的合作。

5.为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积累教育教学资源。

6.担任校外兼职过程中,若发生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争议,一般由个人与兼职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触犯法律、法规,由本人承担法律法规的全部责任。

四、备案程序

1.由教师工作处负责登记备案我校教师在外兼任博导、硕导情况;

2.自2015年9月起,凡在外新担任博导、硕导的在职教师,请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兼任校外博导、硕导备案表》(附件),并交至教师工作处。

3.教师工作处根据登记备案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做好兼任博导、硕导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和实施工作,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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