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介绍 - 办事指南 - 通知公告 - 人才引进 - 工资福利 - 党建思政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人事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66号
2015年08月06日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校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在借鉴兄弟高校成功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将《贵州师范学院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并积极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贵州师范学院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卓越计划”是我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卓越计划”项目的管理,推动我校“卓越计划”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施的《贵州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及校级“卓越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卓越计划”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次评选1—2个试点专业,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共试点培养3届。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卓越计划”需具备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和整体方案设计,包括明确的人才培养标准与目标,突出高校与行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与特色,在人才培养方案、实践环节、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系统化、结构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

(二)申报“卓越计划”需具备稳定的、有效的行业学习环境和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强调行业深度参与,充分利用与依托行业、产业资源,建立高校、行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在卓越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并实际承担专业建设的工作,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组织驾驭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有相应的项目团队作为支撑。

(四)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卓越计划”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报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结合学校建设规划,制订和发布“卓越计划”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立项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申报推荐意见。

(三)教学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设方案。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方式。

(四)评选结果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一般为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通过公示期后,报教学委员会主任审批,由学校发文件认定。

第六条校级“卓越计划”推荐申报省级项目;省级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管理机构

(一)“卓越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部门负责人,以及参与该计划的企业方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处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卓越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

(二)“卓越计划”专家指导组。指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专家(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和企业方专家共同组成。专家指导组负责审议卓越人才培养方案和对“卓越计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参加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根据“卓越计划”项目建设规划内容要求和申报书的建设规划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实行淘汰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卓越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年度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学院负责组织“卓越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内容,并负责组织监督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卓越计划”由学院提出申请,联合有合作基础的企业共同实施“卓越计划”,开展校企联合培养卓越人才工作。实施“卓越计划”的学院需建立院级组织管理体系、管理模式。

第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校对照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进行年度考核,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淘汰或冻结经费资助。

第九条“卓越计划”试点培养1届学生后,学校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将取消建设资格或冻结经费资助。

第十条“卓越计划”试点建设1个周期后,学校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该项目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卓越计划”项目在建设期内,还需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四章 项目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卓越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卓越新闻人才培养计划”、“卓越经管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会计师人才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等。

第十三条 “卓越计划”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主体。教学单位要加大支持和管理力度,通过大力扶持和政策导向,充分调动相关专业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投身“卓越计划”项目实施的积极性,为“卓越计划”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卓越计划”项目顺利和有效实施。

相关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卓越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卓越计划”项目的建设规划;指导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制订;负责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保证“卓越计划”各项工作在学院层面顺利开展。

项目负责人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卓越计划”项目建设目标,负责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形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保证达到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卓越计划”项目所在学院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共建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课程体系改革和培养模式改革;遴选专任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兼职教师;负责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和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结合,创新校企联合培养机制;落实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培养计划的实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凡学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学校当年所下拨的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总额统筹,资助不少于省级项目50%的专项建设经费,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划拨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省级及以上项目按相关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学校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分年度从当年教学工程专项经费中支出。学院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卓越计划”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应按上级文件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扎实编制预算和决算。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是项目资金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负责。经费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报销。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后,项目结余资金将由省级以上项目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校级项目由学校收回。学院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卓越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支持 “卓越计划”项目中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改革、教学研究、改善实践教学条件、企(事)业联合培养机制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师资聘请、学生实习补贴以及“卓越计划”学生的国际化培养等方面,“卓越计划”经费不能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设备费:是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维修维护费:是指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用。

(三)材料费:是指由于使用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为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五)会议费:是指因主办或承办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如会场租用费、文件资料费、以及会议期间的其他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为实施“卓越计划”项目聘请校内外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工作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专业课程教学和指导学生实践、毕业设计、学位论文等产生的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卓越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非项目组、临时聘用的专家咨询费用。

(九)培训费:是为实施“卓越计划”项目选派教师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十)实习实训费:指参加“卓越计划”项目的教师、学生因校外实习实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和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人身意外保险投保费,以及实习实训补贴等相关费用。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卓越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卓越计划”项目推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费用,有关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需要在项目预算中按用途单独列示。

(十三)项目经费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用于人员开支的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从省级及以上“卓越计划”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中抽取5%用于专家咨询、劳务、接待、会议差旅、资料购置等相关项目管理,由教务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统筹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已进行建设的“卓越计划”项目按此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行为规范》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教师兼任校外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闭窗口

 人事通知 
 调入调出 

贵州师范学院人事处网站 【当前在线人数: 0 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电话、传真:0851—85860791 邮政编码:550018 电子邮箱:renshichu2007@126.com All Contents Copyright ⓒ 2013-2016 V3 设计制作: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