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表现突出人员开展2016年健康疗养活动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462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符合省人社厅2016年健康疗养活动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康疗养的条件和人数
(一)健康疗养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曾获得国家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曾获得国家各部委系统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3、曾获得贵州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或荣立“一等功”的;
4、曾获得地厅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的;或曾获得“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的;
5、曾立三等功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
6、曾在部队获得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
(二)健康疗养人数
凡符合健康疗养条件的人员,人数不限。上报人员由省人社厅统一安排疗养,未列入2016年疗养范围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安排。
二、疗养地点和时间
健康疗养时间大约7天左右,疗养地点一般安排在省外或省内的疗养院进行。健康疗养时间不冲抵教职工当年年休假和按规定享受的其他假期。被推荐并确定参加健康疗养的教职工要提前做好疗养期间的工作安排,不能因参加健康疗养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具体疗养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健康疗养经费
由学校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健康疗养工作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教职工健康的关怀,各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统计上报。
(二)各学院、部门根据推荐情况,填写《2016年度健康疗养报名表》(附件1)及《2016年度健康疗养报名表汇总表》(附件2),于11月24日下午16:00前加盖部门公章后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撑材料一并送交人事处,表格电子版发张小娜内网邮箱。
贵州师范学院人事处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