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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61号
2015年07月29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各学院、部门:

为确保我校新进人员能够正常胜任和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贵州师范学院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贵州师范学院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校新进人员能够正常胜任和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对我校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考核管理,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注重履职能力和道德品质的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新进人员的工作实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对象

通过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调动等方式到校在编工作的新进人员。通过组织委派的人员不列入考核对象。

三、试用期限

从省人社厅下文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一年。

四、考核内容及要素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文字综合水平、组织协调、创新进取及其它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

(三)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指工作的数量、绩效和贡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实绩。

考核主要由履行职责的能力、思想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实绩以及用人部门确定的考核内容等方面的要素组成。各用人部门可结合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对考核要素加以确定。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议得分满分按100分计算,评议得分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评议结果90(不含)—60(含)分之间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评议结果6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现与招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者。

(三)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及后果者。

(四)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弱、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五)工作态度不端正,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者。

(六)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索要财物,在基层和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者。

六、考核方式及程序

考核采取自我总结与同行评价,领导测评与服务对象测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对新进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中要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评价意见后对照考核要素进行定性评价和分析,以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总结和述职。新进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个人总结,并进行述职。

(二)评议和测评打分。各单位(部门)依据其履职和平时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打分,确定考核结果。该环节需有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同行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三)单位(部门)鉴定。各单位(部门)根据个人总结、民主评价情况,撰写考核材料。考核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方法和程序,新进人员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适应职位任职要求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考核结果。

(四)填报材料。各单位(部门)将考核材料、考核结果连同《贵州师范学院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测评汇总表》、《贵州师范学院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审核。

(五)结果公示。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考核结果复核申诉

考核结果在公示期内有异议或有署名举报等情况的,由人事处会同各单位(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确认后的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事处将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后若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复核申请,人事处将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复议。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逾期提出不再受理。

八、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是新进人员是否正式聘用的重要依据。

考核合格人员,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延长试用期或按程序予以辞退。延长试用期时间为6个月,延长试用期后重新考核合格者,调整到适合的岗位聘用,延长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按程序予以辞退,不再聘用。

九、监督与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核工作。如发现在考核中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或有其它严重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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