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24年1月12日
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师素质能力,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原则:
(一)学用一致的原则。专任教师报考专业必须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所需;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报考专业原则上须与本人所在岗位一致或相近。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学校高质量发展需求,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重点紧缺人才,优秀人才给予倾斜。
(三)双向选择的原则。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培养类型,学校分类进行管理。
(四)统筹兼顾的原则。博士培养要保证重点学科,同时兼顾一般学科;要做好人才梯队建设规划,同时兼顾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当前实际,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只能采取在职不脱产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及以上干部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按《贵州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贵师院党发[2013]37号)执行。
第二章 培养类型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分为定向培养、非定向培养二种培养方式。
(一)定向培养:人事关系在学校,与学校签订协议,不转出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毕业后回校工作。
(二)非定向培养:人事关系不在学校,录取时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报考院校,毕业后自主择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愿意履行学成回校服务协议。
(二)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应到校工作满4年。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职工。
(四)报考专业符合所在岗位和学校发展需要。
(五)申请国(境)外院校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所申报的院校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2.申报院校当年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1000名的大学。〔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夸夸雷利•西蒙兹公司世界大学排名(QS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世界大学排名(ARWU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HE排名)〕。
(六)符合报名类型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一年内不得申请。
(二)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存在师德失范的,三年之内不得申请。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自处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被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以及受处理后的影响期内不得申请。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四章 攻读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备案审批表》(见附件),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仅限当年有效,一年一备案。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外出学习者,将按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二级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拟申请攻读专业是否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进行初步审查,所在单位应组织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人才培养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为了合理平衡工学需求,二级单位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总人数20%。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教职工将《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备案审批表》及二级单位会议纪要交人事处备案。担任科级及以上干部职务的教职工由学校组织部批准后,再到人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教职工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入学前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并完善请假手续后方可派出。未签订协议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取得学历学位后学校将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返校报到。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脱产学习结束时,须于5个工作日内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按照程序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须向人事处交验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学制时间以所报考院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教职工脱产期满,逾期未返岗的学校将视为旷工处理,按《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业进程,所在单位应及时掌握攻读人员的学业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六章 待遇及要求
第十七条 服务期限。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8年。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教职工服务期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服务期满返还本人。通过学校对口帮扶途径进行委托培养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攻读期间待遇。
教职工在学习期间,其工龄、工资晋升不受影响。
(二)参加脱产学习期间发放财政统发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
(三)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
(四)在外脱产学习期间不能申报职称。
(五)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间的学习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毕业后待遇。教职工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科研启动经费:根据当年校级科研项目政策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二)博士培养专项奖励经费:学校根据教职工毕业时所对应的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专项奖励。具体为:达到拔尖人才给予50万、优秀青年人才30万、急缺学科人才10万。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按照贵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有关具体措施的通知》(黔委人领办发[2023]4号)的附件3《关于实施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项目(自然科学领域)的具体措施(试行)》、附件4《关于实施贵州省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项目(自然科学人文社科领域)的具体措施(试行)》中的申请条件予以认定;急缺学科人才按照当年学校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中所列定的急缺学科(须同时满足对应要求条件)给予认定。
(三)职称待遇:未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的博士聘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该项为贵州省政策性待遇,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四)省发津补贴:享受贵州省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和博士津贴。该项为贵州省政策性待遇,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通过非定向培养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毕业后如愿意回校工作,学校将根据当年的人才需求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攻读期间提出调离或辞职的,应退还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全额退回博士培养专项奖励经费。
(二)按所差服务年限每年2万元支付未服务年限赔偿费。所差服务期年限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退回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承担10万元违约金。
(五)退还科研启动经费余额,已物化的部分,必须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六)省发津补贴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学校解决配偶工作的,其配偶应随同调离学校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回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未达到培养管理、考核要求,中途被退学的;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八年后仍未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
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起攻读的教职工适用本办法。原《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规定(修订)》(贵师院发〔2021〕170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