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学校学科发展需要,规范对教职工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编博士。
二、申请类型
在职脱产:档案及工资关系留在学校,全脱产从事研究工作,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出站后回学校工作。
离职:档案转到录用学校或机构(工资关系和行政关系随之转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出站后可自主择业。
三、基本条件
(一)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的学科领域,须与学校学科发展要求及方向一致,符合学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求。
(二)申请在职脱产博士后研究须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文上岗工作时间计算。
(三)申请离职博士后研究须在校工作满八年以上,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文上岗工作时间计算。如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请基本条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进校时间、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申请类型等事项,本人签名后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二级单位审签。各二级单位需认真审核申请博士是否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对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的要重点审核申请研究的学科领域是否与学校学科发展要求及方向一致,是否符合学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送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工作处等部门对申请博士是否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四)办理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凭录用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申请离职博士后研究的博士被录用后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但学校不鼓励博士离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相关规定
(一)经学校同意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的博士,个人档案、工资关系、行政关系不转到录用学校或工作机构,工资、绩效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同意从事离职博士后研究的博士,个人档案、工资关系、行政关系转到录用学校或工作机构,同时停发其工资、绩效等待遇,其它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工作经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自理。
(三)博士申请未经同意或未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私自申请博士后研究被录用,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停发其工资、绩效等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博士从事在职脱产博士后研究期间,可按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须回校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数等情况进行聘用。
(五)博士从事在职脱产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原则上回到原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需按规定办理。
(六)博士从事在职脱产博士后研究出站后,须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同时将证书、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档案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人事处备案;如未按时出站,需申请延长研究时间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原则上延长期限为一年。
(七)博士从事离职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如选择回学校工作,须按政策规定重新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六、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