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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14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全校在编人员。

二、作息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上班作息时间为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专任教师上班作息时间为课表安排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习、论文指导等)、学校及各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各类学习、活动、会议)等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为法定休息时间。

三、请假类别

公假:主要指出差、外出办事、进修培训、开会学习等。

私假:主要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葬假等。

各类假期的请假说明:

公假——教职工因公外出的,需请公假。公假时间按照具体外出工作安排确定。

病假——教职工因患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时间按照医院诊断书意见确定。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处理事务的情况确定。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符合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且属于初婚的,可享受婚假十五天。男女双方异地工作的,可适当延长3天。

产假——教职工登记结婚并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请产假。女职工单胎顺产,可享受产假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产假延长至半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产假42天。女职工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可享受产假90天。以上产假含分娩前的休息时间。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0天,难产、多胞胎的,增加护理假5天。

哺乳假——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且产假期满,本人要求哺乳的,在工作能离开的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享受哺乳假。对产假期满后正常上班,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已婚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异地居住需团聚的,均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学校不另批探亲假。

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以请工伤假。工伤假时间根据工伤鉴定和医院诊断书意见确定。

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去世的,可享受丧葬假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享受丧葬假3天。外地的可以适当延长3天。

四、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教职工未在作息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到校的,视为迟到。

早退——教职工未到作息规定的下班时间离校的,视为早退。

旷工——教职工在工作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旷工时间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教职工履行请假手续后,期满未返校上岗和销假的,视为旷工,旷工时间从超假之日起计算。

五、考勤方式

(一)对教职工的考勤按照分类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行,由各学院、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监督本单位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履行请销假手续。各学院、部门填写的《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月绩效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1)经公示无误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次月2日前交人事处备案。

(二)对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会议等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管理。主办单位负责的学校各类大型会议等活动的考勤签到记录经公示无误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于活动后1周内交人事处备案。

(三)学校职能部门将通过抽查、暗访、设置举报箱等方式对教职工出勤情况以及各学院、部门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半年进行一次集中公示或通报。

六、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或因私离校均实行请销假制度,须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办理手续由教职工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权限报送审签,最后送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未在规定时间履行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办理请销假手续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七、审批权限

公假:教职工因公请假2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自行备案;因公请假3天(含)以上须提交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相关函件材料到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公假按照学校处级干部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教职工请病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人事处备案。请病假3天(含)以上的须同时提交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事假:教职工请事假2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请事假3—5天(含)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备案;请事假6天(含)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葬假:教职工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葬假,相应假期按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以上请假日数均为自然天数。

八、考勤计分及结果运用

(一)考勤计分

考勤结果实行计分管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教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2天(含)起开始计分(1天计1分)、请病假当月累计5天(含)起开始计分(1天计0.5分)、旷工1天计3分、迟到或早退1次计0.1分。

2.由主办单位负责的学校各类大型会议等活动,二级单位未请假无故不参会1人次计3分、事假1人次计2分、病假1人次计1分、迟到或早退1人次计0.5分。

3.二级单位对教职工的考勤有弄虚作假的,经查实,1人次计3分。

(二)结果运用

1.教职工考勤计分与绩效工资挂钩,二级单位的考勤计分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按照学校绩效考核与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2.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推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之一。

九、本办法未提及的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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