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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关于开展2013年年度绩效考核的通知
贵师院发〔2013〕79号
2014年01月06日 发布 编辑:任世通  资料来源:贵州师范学院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2013年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3年12月30日


贵州师范学院2013年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及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2013年单位(部门)及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特制订2013年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原则

坚持职责效率与质量创新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单位(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学校各处级单位(部门)和2013年在编教职工。校领导年度考核按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执行,不列为此次考核对象;实验中学参照本通知要求独立开展考核工作,不列入此次考核对象。

三、考核方式

分两个层面进行考核:学校对内设处级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和单位(部门)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学校对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采取网络测评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由各单位(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指导性指标及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制定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按照绩效考核分组由召集人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2013年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韩 卉 李存雄

副组长:汪 羿(常务) 张承鹄 令狐荣锋 夏卫东

成 员: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党政办、纪监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年度绩效考核的相关工作,刘俊伶兼办公室主任。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总结汇总

2014年1月4日前完成。分两个层面进行:单位(部门)及教职工个人。

各单位(部门)对照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对本单位(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填写自评打分表(教学单位附件6、科研单位附件7、管理教辅部门附件8),于2014年1月4日前将工作总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及测评表电子版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网邮箱。

教职工对照岗位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表格2014年1月2日到人事处领取。因此表须报省人社厅审核并存入个人档案,故不能复印,涂改作废),其中处级干部年度总结电子版及自评打分表(附件9)于2014年1月4日前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网邮箱。

(二)量化测评

2014年1月7日前完成。分两个层面进行: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其他教职工。

对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的量化测评采取网络测评的方式进行。参与测评人员范围为学校正科级(含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4),参与测评人员的参与率作为考核本单位(部门)及教职工本人参与学校工作情况纳入此次绩效考核。分值比例为:对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为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占50%、校领导占15%、处级干部占15%、正科级(含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及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占20%;对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为校领导占30%、处级干部占30%、正科级(含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及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占40%。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汇总表于2014年1月5日前挂学校网站,各单位(部门)组织本单位(部门)参与测评人员通过审阅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的年度总结材料,对照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分别对各单位(部门)和处级干部进行测评打分,实名填写测评打分表(教学单位附件6、科研单位附件7、管理教辅部门附件8、处级干部附件9),于2014年1月7日前将测评表电子版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网邮箱。

对其他教职工的量化测评,按照《2013年绩效考核分组及教职工“优秀”名额分配表》(附件1)的分组(以总支或支部为组),由召集人组织本组教职工对照各单位(部门)制定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教职工一年来完成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测评打分,填写测评打分表(教师附件10、专职研究人员附件11、行政教辅人员附件12)和测评汇总表(附件5)。各单位(部门)须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写出鉴定评语(处级干部送分管校领导写出鉴定评语),于2014年1月7日前将《测评汇总表》电子版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网邮箱。

(三)汇总审核

2014年1月9日前完成。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的工作总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测评表》(附表6、7、8)、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及《测评汇总表》(附件4)、《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按教务处的教学工作量核算系统进行统计)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附件13)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召集人签字盖公章后于2014年1月7日下午4点前送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汇总。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党政办、纪检监察办、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按照教职工“优秀”等次名额从高分依次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同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当年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的规定确定“优秀”人员名单。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需提供2000字现实表现材料及获得省部级劳模称号证书原件,材料经单位/部门签字盖章后于2014年1月8日前送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审定

2014年1月10日前,汇总审核情况报校党委审定。

(五)校内公示

2014年1月10日至15日,单位(部门)及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校内进行公示。

(六)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和“优秀”奖励及结果反馈

2014年1月20日前,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部门)及教职工根据考核结果分别划拨及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按规定发放奖励金。

2014年3月1日前,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反馈各单位(部门),并由教职工本人签名。

六、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学校对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及分值(详见附件2)

(二)单位(部门)对教职工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3)

七、考核分组及教职工“优秀”名额分配

学校2013年度参加考核人员共894人,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占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15%的比例计算,我校“优秀”等次名额为134人,名额分配详见《2013年绩效考核分组及教职工“优秀”名额分配表》(附件1)。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单位(部门)考核结果的运用

作为核拨单位(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占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的35%)的依据。按教学、科研单位和管理、教辅部门分2类进行排名。绩效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3名的,按单位(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的110%核拨奖励性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得分8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且排名后3名的,按单位(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的90%核拨奖励性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除排名前3名和后3名的,按单位(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的100%核拨奖励性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按单位(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的50%核拨奖励性绩效津贴。

学校核拨给单位(部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教职工履行职责、完成岗位工作数量和质量、出勤、参与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兼职及其它工作等情况按照本单位(部门)制定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进行自主分配。

注:为过渡解决2013年各学院教师兼职和工作量不均衡的问题,学校按教研室岗位和实验室岗位等情况另外核拨绩效调节基金给各学院自主协调教师兼职其它工作量的分配。

(二)对教职工考核结果的运用

1.作为年终评定“优秀”的依据

教职工年终绩效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按照学校分配的“优秀”名额从高到低确定为“优秀”等次;年终绩效考核得分70分(含)以上除“优秀”等次以外的其他教职工确定为“合格”等次;年终绩效考核得分7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年终绩效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等次的奖惩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完成年度岗位工作量的不能评定为“合格” 及以上等次。

2.作为兑现教职工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占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的55%)的依据。按实际完成岗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教职工年终岗位奖励性绩效的100%兑现奖励性绩效津贴,另外奖励2000元(含省人社厅政策奖励的800元);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岗位基本工作量、按时出勤、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其它工作、且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教职工年终岗位奖励性绩效的100%兑现奖励性绩效津贴;未完成岗位基本工作量、未按时出勤、未参与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其它工作、且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在教职工年终岗位奖励性绩效的70%内按实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兑现奖励性绩效津贴;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

相关说明:1、学校预留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的10%作为绩效调节基金统筹调剂分配;2、今年新增按人均月150元核拨的年终奖励性绩效统一纳入各单位(部门)自主分配的奖励性绩效部分。

九、考核相关规定

(一)年终绩效考核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15天者。

2.行政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3、党纪受“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4、其它规定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

(二)经学校同意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考核当年未违反相关规定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不作为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的依据,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岗位月绩效津贴的100%发放,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岗位月绩效津贴的60%发放,未按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延期第一年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的月绩效津贴的一半发放(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发放50%,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发放30%),延期第二年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延期第三年起按规定扣发工资,学习结束未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按规定扣退已经发放的工资和月奖励性绩效津贴。

(三)经学校同意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参加活动等的,圆满完成外出任务后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岗位月绩效津贴的100%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合格”人员岗位标准发放。

(四)参加党建扶贫、驻村帮扶、支教、挂职锻炼及抽到其它单位帮助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当年工作表现情况,学校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月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岗位月绩效津贴的100%发放。

(五)“双肩挑”干部按主要岗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六)因组织调动或工作需要调动的,按在校时间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和兑现奖励性绩效津贴;因其它原因未完成全年岗位工作量或未参加年终绩效考核的,不发放年终绩效津贴。

(七)本通知未提及的其它情形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政策规定未明确的由学校商上级主管和职能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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