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晋升范围和条件
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上年12月31日在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后,第二年不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根据省组通[1996)2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年度考核主要以年终总结和届中、届末考察的方式进行,未评定考核等次。上述工作人员,除上年度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外,可从次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上年末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可视同合格,符合考核晋升条件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由部队安置到地方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凡安置当年未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可视为合格,符合考核晋升条件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三、其他问题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工作人员,增加的薪级工资由原单位补发至死亡的下月止。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批。填写《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个人审批表》、《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花名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汇总表》。
(三)本通知规定增加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7月3日印发